一、香港对公司名称的一般规定
1. 香港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称、中文名称或以英文及中文名称注册,但不得使用英文字/字母与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名称。
2. 公司英文名称的更后一个字须为“limited”,而中文名称的更后四个字须为「有限公司」。
3. 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字,这些繁体字须在《康熙字典》或《辞海》及iso 10646 国际编码标准内找到。 [見《公司条例》第5(1)条]
二、公司名称不获准注册的情况
1.一般來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a)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载于处长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另一名称相同;
(b) 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与根据其他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c) 行政长官认为使用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
(d) 行政长官认为拟注册的公司名称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违反公众利益的。
2.在决定某个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公司名称「相同」时,不须顾及以下各项:
(a)作为名称个字的定冠词 (例如: the abc limited = abc limited)
(b)在英文名称末端出现的“company” 、 “and company” 、 “company limited” 、 “and company limited” 、 “limited” 、 “unlimited” 、 “public limited company” 和这些字或词的缩写,以及在中文名称末端出现的「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 (例如:abc company limited = abc limited = abc co., limited;甲乙丙有限公司= 甲乙丙公众有限公司)
(c)字母的字体与字母是大楷或是小楷、重音符号、字母与字母之间的空位以及标点符号 (例如: a-b-c limited = a b c limited) 以下的字及其缩写也须视为相同:
(d)“and” = “&”
(e)“hong kong” = “hongkong” = “hk”
(f)“far east” 与 “fe”
3.为确定某间公司的中文名称是否与另一公司的中文名称相同,处长已指明一份可交替使用的中文字一览表(载于附錄a ),可交替使用的中文字是视为相同的字。该表所列的中文字并非详尽无遗,处长可不时予以修订。
三、在注册前须先获得批准的公司名称
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必须先获得行政长官的批准才可注册:
(a) 行政长官认为该名称相当可能会令人产生某种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有任何方面的聯系。除非该公司确实与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聯系,否则该類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有些字在某些情况下会令人产生上述聯系,例如「部门」(“department”) 、「政府」(“government”)、「公署」(“commission”)、「局」(“bureau”)、「聯邦」(“federation”) 、「议会」(“council”)、「委员会」(“authority”) 等,因此通常不会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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