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命名规定-凯发网
俗话说“人靠衣装,美靠靓装”化妆是每个人都要了解的一项基本常识,尤其对女性来说,会不会化妆体现出她们的品味。在当下化妆品市场产品种类繁多,有时我们在选择购买这些产品时都会先了解下他的疗效,厂家往往会利用一些特效、、、纯天然等一些词来夸大效果,误导消费者。现在国内已经推出化妆品命名规定,来规范对化妆品品牌命名。下面大家就一起来看看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哪些吧!

化妆品命名不能提特效:
据悉,《规定》中要求化妆品命名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并不得含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语包括11大类,分别是:“特效、全效、强效、高效、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化词意;宣称产品“纯天然”的虚假性词意;“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祛疤、生发、毛发再生、减肥、溶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医学名人;医疗术语;以及其他6类词汇。
记者了解到,我国把化妆品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类。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类别,即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化妆品不是药品,我国的化妆品法规也从未出现“药妆”的概念。

化妆品命名规定大全:
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化妆品命名规定禁用语: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更;;特级;;冠级;;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化妆品命名规定可宣称用语: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第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调查】 “速效”、“药用”等禁语仍存在
“药用美白面膜”、“特效美白祛斑霜”、“高效保湿祛皱养颜蜜”……昨日在郑州市中心一家主销化妆品的连锁店内,记者发现不少化妆品都不符合规定,其功效宣传看上去更像是“药品”,一款某品牌雪肤美白面膜的外包装说明上写着“速效”等功效。
销售人员在介绍该产品时,更是将“速效”美白用语作为宣传内容推荐给消费者。在屈臣氏超市里,销售人员向记者介绍:“这款美白洁面乳含有纯天然成分。”
几位购买化妆品的女性消费者告诉记者,自己购买化妆品已经有几年历史,所购买一些化妆品的名称中含有“美白、换肤”的字样,其中有些美白产品涂 抹之后虽然有些美白效果,但没过多久,就会“退色”恢复原状,即使按照说明书上的用法长期坚持使用,仍旧没有获得厂家宣称的“白皙”效果。
而在一些品牌中,也有“复颜”、“特效”等字眼出现,像欧莱雅的“复颜抗皱紧致霜”、玉兰油专柜的“特护修纹眼霜”等产品也在销售。
记者了解到,对于目前仍存在的一些有“特效”等字样的产品,该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而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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