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所需准备的材料:
1. 5-9公司名称
2. 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本地暂住证、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相片一张。
3. 经营场地证明;
4. 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个体工商户应具备的条件:
1.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
2. 有商户名称
3.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个体工商户办理时限:
名称核准: 2-10工作日(以工商局办理时限为准)
前置许可: 视许可项目而定
网上登记: 2-5工作日(以工商局办理时限为准)
预约: 1-10工作日(以工商局办理时限为准)
工商登记 5 工作日
刻制印章: 2 工作日
组织代码: 1 工作日
税务登记: 1 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