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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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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应具备的备件: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平面图(含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位置图;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颁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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