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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
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商标争议的申请时限: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是对1988年1月13日以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款规定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应自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争议所需材料: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商标争议理由书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其他证明争议理由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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